【摘要】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兴起,开启了数字时代的行政法。电子政务构成了行政程序制度创新的来源,有助于以符合效能原则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许可任务。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对互联网系统的拒绝权与选择权,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、电子化许可规则的确立和自动化的信息处理过程,不能取代行政许可机关的裁量判断,行政许可机关仍要承担"个别情况考虑义务"。应保障行政相对人平等获得行政许可服务的权利,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权利,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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